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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来源: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建筑时报 浏览次数: 日期:2019-01-08 17:19:42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12月25日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这标志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经梳理发现,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中均有涉及建筑行业的事项。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重大制度创新,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真正实现“非禁即入”;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实现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有利于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推动相关审批体制、投资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6年3月,我国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先行试点。2017年,试点范围扩大到15个省市。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形成了2018年版负面清单。此次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共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此前的试点版负面清单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

其中,禁止准入类事项4项。分别是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以及“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对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47项,涉及国民经济行业20个分类中的18个行业128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3项。对于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在禁止准入类,现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中针对建筑业有6项禁止性规定。包括: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需要依法保护用地的用途;禁止在临时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活动;禁止在依法确定为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和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禁止新建混凝土搅拌站(北京)。

在许可准入类,有4个事项与建筑行业直接相关。其中,未取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包括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不得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影响防洪安全、水土保持、占用农田灌排设施的项目,不得从事水利工程等涉水工程建设;未获得许可,不得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海洋工程建设及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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